因為商標問題,小米和華為站上了“對立面”。
企查查APP顯示,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裁判文書,被告方為國家知識產權局。
文書顯示,小米訴爭“MiService”與華為的“MYSERVICE”(引證商標)被判定近似,遭駁回。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商品(被駁回部分)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并無不當,本院經審查予以支持。
裁定還指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MiService”與引證商標一“MYSERVICE”在字母構成、讀音上相近,兩商標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因此,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復審商品(被駁回部分)上與引證商標一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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