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新能源汽車越來越得到人們的認可,新能源汽車銷量也越來越高。但是,買車容易,想要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并不容易。
日前,據紅星新聞消息,今年年初,陳女士購買了一輛特斯拉電動汽車,之后準備在自己車位上安裝充電樁。考慮到充電的便利,他們計劃在自家購買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
查詢后發現,國家電網的手機APP“網上國網”中明確,個人充電樁報裝載明需要提供的證明,包括車位使用證明、身份證明以及物業證明。
前兩者對陳女士和丈夫來說不是問題,安裝卡在了第三項“物業證明”那里,幾次找物業公司都被拒絕。無奈之下,陳女士和丈夫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法院認為,和歡物業公司辯稱“安裝充電樁需經小區統一的電氣化改造并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混淆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區別,“其意見不能成立。”
同時,陳女士等主張在停車位上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盡管在《物業服務合同》無明確約定,現行法律也無明確規定,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陳女士購買的電動汽車標注使用的新能源為電能,而電動汽車停靠在停車位上充電,是體現新能源汽車使用價值以及停車位用途的直接方式。
至于物業公司提到的“安全隱患”,法院認為,充電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非主觀判斷。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應提高物業監督和管理能力,防止和減少違法違規用電及安裝電器設備的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出具證明,并協助陳女士安裝充電樁,這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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