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00元拍下20萬奔馳 賣家拒不發(fā)貨!最終判決:賠償1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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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lián)網(wǎng)不是法外之地,買賣合同一旦簽訂,就得按合同辦事,耍賴行為也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前段時間,一買家在阿里拍賣-撿漏欄目,7500元拍下20萬的奔馳GLA,賣家拒不發(fā)貨一事,引起了眾多網(wǎng)友的關注與熱議。而今,此事也終于塵埃落定。

11月15日消息,據(jù)報道,關于此案的裁判文書顯示,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好車酷酷公司被判賠償劉先生196500元。

7500元拍下20萬奔馳 賣家拒不發(fā)貨!最終判決:賠償19.6萬元-圖片1

據(jù)介紹,2019年11月14日,劉先生通過淘寶平臺上的“阿里拍賣--撿漏”欄目,在好車酷酷公司經(jīng)營的名為“淘車二手車”店鋪中,以整車價7500元的價格拍下“奔馳GLA級2016款四驅(qū)2.0T雙離合時尚型”二手車一輛。

隨后,該店鋪客服聯(lián)系劉先生稱“這款車不在售”,希望劉先生申請退款。隨后,經(jīng)過劉先生的多次催貨之后,對方仍然沒有發(fā)貨。

并且表示,經(jīng)緊急排查由于后統(tǒng)原因?qū)е萝噧r標錯且該車源已售出,無法正常交易,提出補償100元的解決方案。

劉先生要求對方履行賣車義務,提店里找出同品牌、車況相近、配置相近的二手車進行交付。雙方未就解決方案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指出,此案的爭議焦點分別是案涉網(wǎng)絡購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好車酷酷公司是否應賠償劉先生損失及損失金額的大小。

法院認為,劉先生與好車酷酷公司之間成立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義務。

此外,法院認為,好車酷酷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交付車輛的義務,但其在劉先生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且也明確案涉車輛無法交付。

因此,劉先生有權行使法定解除權,并要求好車酷酷公司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判定,好車酷酷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劉先生196500元。

2021年8月12日,法院對該案做出二審判決。上訴人好車酷酷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因此駁回好車酷酷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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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米粒 發(fā)表于 2021年11月16日1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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