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買新車,錢都交了,提車時卻發現錢和車都沒了,近日,天津的王女士就遇到這樣一件煩心事。
據《消費者報道》消息,王女士反應,在天津的一家北京現代官方4S店購車,付款多日后遲遲未能提車,4S店稱并未收到她支付的購車款項,相關錢款被銷售人員“私吞”。
事發多日后,涉事4S店并未向王女士提供此次事件的調查結果,也沒有提供退款、完成購車流程、賠償和道歉等措施,為此,王女士還在黑貓投訴平臺發帖投訴。
據王女士描述,當天在4S店看完ix35后,決定買車,而銷售卻已下班為由,將王女士帶到另一個地方交錢,十三萬余車款打入一位姓劉的銷售經理個人賬戶里。
當時劉姓銷售經理穿著工作服,胸口也帶有工作牌,最后還是將購車款轉入他的個人賬號里。然而,等待了2個多月之后,王女士仍然未能拿到自己購買的汽車。
隨后,4S店表示未收到她的購車款項,相關款項被劉某侵占,天津瑞芝4S店已經報警處理。
目前,王女士無法與劉某取得連續。店方告訴王女士稱,劉某已經離職了,在國慶前后就已經被4S店開除了,現在支付的款項也不知去處,所以無法滿足王女士的需求。
王女士認為,自己全程在天津瑞芝4S店購車,4S店應該負責處理車主投訴的問題,而不能因為一個工作人員侵吞資產的行為就讓購車流程停滯。“從我們發現問題到現在,天津瑞芝4S店從來沒有公布此次事件的調查結果,也沒有提供退款、完成購車流程、賠償和道歉等措施,似乎這個事就跟他們店無關,只是劉某的個人行為,我認為天津瑞芝4S店是在推卸責任,消極處理。”
法律人士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本案中,如果4S店銷售經理有代收款的權限或者崗位職責,而消費者也沒有被明確告知付款方式和渠道,并且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可以把購車款交給銷售經理,那么,銷售經理個人賬戶收車款的行為就可能被視為職務行為,4S店應當履行合同約定,向消費者交付車輛。否則,4S店就不用承擔責任,消費者只能向涉事銷售經理索賠。”
對于銷售經理劉某的行為,法律人士指出:“如果銷售人員事先就有騙取客戶購車款的目的,在客戶把錢轉到銷售經理個人賬戶后,再把錢私自使用,可能涉嫌詐騙罪;如果事先沒有詐騙的意圖,在代收購車款后私自挪用資金,金額超過10萬元且三個月未還,或者歸還時間雖然沒超過三個月,但是金額超過10萬元、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嫌挪用資金罪。”
為此,王女士可以通過報警、向市場監督部門舉報,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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