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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則#離職報告多寫3個字賠公司2.9萬#的話題登上微博熱搜,引發(fā)眾多網友熱議。
據@工人日報 報道,2021年3月,在遼寧省大連市一家軟件開發(fā)企業(yè)工作的彭晨宇,因企業(yè)5年未漲工資決定離職。
他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了紙質辭職報告,報告是他根據從網上下載的模板改寫的,文末有“請批示”字樣。
當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辦公用品離開企業(yè)。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傳票:企業(yè)狀告他曠工,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
經審理,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彭晨宇提交的辭職報告上有“請批示”字樣,屬于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因此,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彭晨宇的行為屬于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律師提醒,勞動者離職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離職文書,學會“堵漏避坑”。
寫清離職原因和補償金額等內容,慎用“申請”“批示”“請求”等詞語,對于格式條款,要敢于提出疑問,謹慎簽字。
對此,網友紛紛評論:
沒有溫度的企業(yè)注定走不長遠
請批示反而錯,直接通知比較好
在入職的時候,公司是否對辭職有關事項做過報告或培訓呢
辭職報告是通知不是請求批示。
怎么,我辭個職還得先找個法律顧問咨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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