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不過有些商家經常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不給退貨,這種做法合法嗎?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將于3月15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簽收即視為商品質量合格的格式條款也被認為是無效的。
《規定》第1條對于“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此外,《規定》明確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斬斷網絡消費市場“黑灰產”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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