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車丟手機被索要贖金的報道屢見不鮮,最近武漢又出現了類似的一幕。如果你丟了一部iPhone 8,愿意給司機付1千塊要回來了嗎?
據武漢晚報報道,戴某是一名大三女生,在武漢某高校就讀。12日凌晨4點多,它在漢口吉慶街叫了一輛的士,朋友用支付寶付了車費,所以記住了司機的手機號、姓名等信息。
下車后不久,她才發現自己將一部iPhone 8手機遺忘在的士后座上。隨后,戴某撥用朋友手機撥打了自己的電話,接通后無人說話。
她又撥打的司機的電話,司機稱他們下車后不久,又接了一男一女兩位客人,估計是他們拿走了的手機。戴某只好報警。
之后,戴某與民警一起觀看了監控錄像,查明該的士司機在撒謊。
13日上午,她通過手機的定位系統查詢到了手機位置,撥打司機電話希望對方歸還手機,但司機扔否認撿到手機。戴某只好承諾:如果的士司機將手機歸還的話,自己愿意付1000元錢感謝。
最后,司機才同意將手機歸還她,但拒絕與她見面。司機還提議,將手機與錢都交給民警,由民警作中間人,完成交易。
13日下午,司機在收到戴某支付的1000元錢酬金后,就委托民警將手機歸還。領回手機后,戴某越想越生氣,她覺得自己不應該給司機酬金。
有律師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市民拾得遺失物后,應當及時通知失主來領取,或將其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理。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產生的誤工費、通信費、照料費等相關費用。
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相應義務。享受合理報酬是拾得人法定的權利。當然,從道德的角度來說,應提倡拾金不昧。
如果拾得者為此還有其他損失的,也可以向遺失者進行主張。在本事件中,戴同學是在迫不得已情況下做出決定的,不屬于自愿情況下的真實意思表示。戴同學在給予拾得者適當補償后,可以撤銷這一決定。
- 本文由 米粒在線 發表于 2017年12月15日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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