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評論人士洪波認為,“但有一些調整,可能是阿里巴巴不甘心的,如股東大會否決一至兩次后,提名權永久消失。阿里巴巴可能擔心受外部力量影響,一些有號召力的大股東聯合小股東去否決合伙人提名。”
合伙人制度的另一個關鍵點在于透明度。雙重股權架構是相對透明的,例如10:1投票權,大家對此予以認可。“但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其實是不透明的,不知道這些合伙人具體是怎么做決策。”一位律師說。
對此,李小加文中有提及“適當披露”。“部分股東、董事或管理層可以自行組織合伙人公司或其他團體來維護共同追求的某種特定價值觀和管理理念,但這并不是上市公司監管者的關注點。當這樣的組織形式對上市公司運作產生影響時,監管者會要求適當披露。”
但李小加此次發文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香港交易所董事會的意見,也不代表上市委員會的意見。至于未來事態如何發展,是否就阿里巴巴上市一事是否進行公開咨詢、如何咨詢、何時咨詢,取決于上市委員會及香港證監會的決策。
港交所也不會單獨為阿里巴巴一家破例。如果香港市場同意給予某些創新型公司的創始股東一些特殊權利,這些權利將適用于一些有限的情況,例如這家公司必須是代表新經濟的創新型公司,而不是其他傳統公司;同時也需要對何為“新經濟”、“創新型公司”下一個更準確的定義。
“談判可能是長期的過程,進展不會很快。如果阿里巴巴還是想在香港上市,并且已經開始和香港談判,甚至明年上半年都不可能上市。”洪波認為。
(完)
- 本文由 米粒在線 發表于 2013年10月26日13: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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