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加暗示雙方存談判空間
與馬云充滿感情色彩的表態相比,李小加以網志《八問八答》理性表達了自己的態度。
他認為,在一個好的制度設計下,給予創新型公司創始人一定的控制權與保護公共股東利益之間的矛盾并非不可調和,制度設計的關鍵在于創始人的控制權大小必須與市場的制衡和糾錯機制相匹配。
他認為,在維持現狀與雙層股權這兩個極端之間,有很多不同的可能性,最具代表性的分水嶺在于是否給予創始人多數董事提名權。
分水嶺的一邊是允許創始人或團隊有權提名董事會中的少數(例如7席中的3席、9席中的4席等等),并對高管之任命有一定的影響力。這一安排贏得共識的關鍵在于如何確立創始股東對高管任命(特別是行政總裁)的影響力,這需要監管者設計出精巧的制度安排,既保障創始人及團隊掌舵公司的穩定性,又不對同股同權的基本原則產生實質性沖擊。
分水嶺的另一邊是讓創始人或團隊可以提名董事會多數董事,但股東大會可以否決創始人的提名;除此之外,所有股份同股同權。支持者認為這樣的機制可以使創始人通過對多數董事的提名,實現對公司一定的控制,但反對者認為這可以使創始人以很低的成本實現對董事會乃至整個公司的有效控制。
有可能讓正反兩方達成共識的關鍵是這一提名制度的糾錯能力與有效期限。
“如果創始人的提名屢次被股東否決仍能繼續提名,那這種控制權就可能已造成實際的同股不同權;如果這種提名權在股東大會否決一至兩次后即永久消失,這就會使創始人極其認真嚴肅考慮提名以求得股東支持。同時,當其他股東與創始人在根本利益上有重大沖突時,其他股東可以通過一、兩次否決就收回這一特權,這樣的安排可以大幅降低該制度可能被濫用而引發的爭議?!?br />
上市推遲 合伙人制度或做調整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關鍵點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可以提名董事會的大多數董事,這與李小加提出的調和矛盾的兩種可能(允許創始人或團隊有權提名董事會中的少數或多數)有一定的契合點,但并不符合限制措施。
據媒體報道,阿里巴巴如果以“合伙人制度”在港上市,阿里巴巴合伙人可以提名董事會的大多數董事。但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仍須經過股東會投票通過才獲委任。如果提名人選不獲委任,合伙人則可再提名另外人選。
這與上文中李小加提到的提名權利限制相違。李小加認為應對創始人提名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如在股東大會否決一至兩次后即永久消失。
“阿里巴巴現在的合伙人制度更像絕對權利,如果股東大會否決了提名,合伙人有權利繼續提名,直到通過,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權利必須有所限制,合伙人制度細節做出調整是必然的。
- 本文由 米粒在線 發表于 2013年10月26日13: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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