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記者了解,1993年起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就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而幾天前施行的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定更為嚴厲:“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劉俊海呼吁,企業應把把精力放在提供更為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上,而不是憑借不公平格式條款牟取不當利益。企業精神應該不僅追求盈利最大化,還要追求利潤合理化。而監管部門不要只保護運營商利益,還要為社會利益代言。對于“流量清零”一類市場機制無法自行矯正的霸王條款,不僅需要消費者的主動維權,更需要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敢于執法、嚴于執法,才能逐步清除霸王條款滋生的土壤。
- 本文由 米粒在線 發表于 2014年3月19日12: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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