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流量清零”成為日前消費者備受關注的熱點話題。先有廣東移動總經理提出的“國際慣例”說,后有消費者訴諸法律卻敗訴。針對這一熱點,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指出,“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劉俊海說,生活中通常被消費者形象地稱為“霸王條款”的就是法律所指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流量清零”之所以說是霸王條款,就是因為這種格式條款是由經營者事先擬定的、消費者被迫同意的、未經過聽證會聽證過的違背公平交易權的格式條款,同時也是企業單方簽訂的、單方面排除了消費者的條款,所以這是一種違法的契約。“只要你用我的產品,用完用不完都必須交費”。
劉俊海強調法律契約應當包括三大元素:即契約自由、契約正義與契約嚴守。其中,契約自由鼓勵市場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既反對商人強買強賣,也反對政府過度干預市場微觀活動;契約正義強調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鼓勵等價交易與公平交易,弘揚平等互利精神,對強勢市場主體恃強凌弱的行為施加必要規制;契約嚴守強調合同的有效性與神圣性,強調生效的合同等于有效法律,鼓勵當事人誠信履約,反對當事人違約失信。這三大元素相輔相成、不可或缺。
劉俊海說,有些企業或組織片面強調契約自由,而忽視契約正義。這是對契約精神的曲解。真正的契約精神,不僅強調對契約自由的保障,更關注對契約正義的實現。僅僅滿足“形式自由”而沒有“實質自由”和“正義”可言的契約,猶如一副鍍金的枷鎖。尤其在市場機制不完善、市場規制不健全的當下,片面強調契約自由更只會為霸王條款的盛行提供滋生土壤和制度溫床。“流量清零”貌似自愿、公平,實際是經營者把自己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塞到消費者手里要消費者簽字,或張貼在經營場所讓消費者被動接受,消費者根本沒有擬定合同條款的權利及其與經營者對等談判的自由。這種格式條款說白了就是經營者自我賦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手段。
- 本文由 米粒在線 發表于 2014年3月19日12: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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