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的意義就在于獲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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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意義就在于獲得幸福
幸福是什么?按目前流行的觀點:“所謂幸福,就是人們在創造物質生活條件和精神生活條件的實踐中,由于感受和理解到目標和理想的實現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滿足”。這個定義,把幸福與快樂、不幸與痛苦完全等同起來。而在明白人看來,這些范疇是不同的。幸福是人們目的的實現,不幸是人們的目的未能實現。而快樂則是對幸福的感覺,是人們實現了目的所感到的滿足;痛苦則是對不幸的感覺,是人們沒能實現目的所感到的不滿足。因此,幸福與歡樂不同,幸福是行為規則,是道德規范,屬于人們的實際行為領域,而快樂是對幸福的感覺,是心理的主觀的精神的東西。

人生的意義,就在于獲得幸福。不論禁欲主義者,還是快樂主義者,他們都不可能不是在追求幸福;他們都不可能不是在避免不幸。只不過由于他們對幸福的認識、感覺不同,因而似乎一些人在追求幸福,另一些人在追求不幸罷了。

道德之為道德,在于告訴人們應該追求怎樣的幸福,避免怎樣的不幸。那么,幸福有哪些種類或層次呢?
按照道德的原則,人們活動的目的不外利他與利己兩種。所以,人們的幸福也就不外兩種:一是利他目的的實現,叫做“為他人的幸福”或“集體幸福”;一是利己目的的實現,叫做“為自己的幸福”或“個人幸福”。為他人的幸福符合道德最高標準“純粹利他”,因而是最高的正當幸福。為自己的幸福,如果用利他的手段達到,便符合道德一般標準“利己與利他統一”,所以是一般的正當幸福;如果用無害于人的手段達到,就符合道德最低標準“不損人”,所以是最低的正當幸福;如果用損人的手段達到,就不符合道德標準,就是不正當的幸福。
集體幸福和個人幸福并非彼此存在、互不相干的兩個東西,而是融為一體,成為一個人活動的不可分割的雙重目的,構成一個人全面幸福的不可分割的兩個側面。因為“人類的天性生成是這樣:人們只有為了同時代人的完善、為了他們的幸福而工作,他才能達到完善。
如果一個人只是為了自己而勞動,他也許能成為有名的學者,絕頂聰明人、出色的詩人,但他絕不可能成為情操高尚的偉人。一位著名學者說:“那些為共同目標勞動因而使自己變得更加高尚的人,歷史承認他們是偉人;那些為最大多數人們帶來幸福的人,則是最幸福的人。”因為“如果我們選擇了最能為人類福利而勞動的職業……那時我們感到的將不是一點點自私而可憐的歡樂,我們的幸福將屬于千萬人。”
如果不以利他和利己而以物質和精神為根據,則幸福又分為物質幸福與精神幸福兩個層次。物質幸福是物質方面目的的實現。它又分為創造性的與享受性的兩種。創造性的物質幸福也就是創造物質財富的目的的實現;享受性的物質幸福也就是消費物質財富的目的的實現。

誠然,物質財富的創造是人們種種活動的目的,但是當一個人使自己的創造物質財富的才能和天賦得到充分的社會利用和發展時,他會感到無限的幸福。這種幸福顯然遠遠高于消費性的物質幸福。
精神幸福是精神方面的目的的實現,也分為創造性和消費性兩種。創造性的精神幸福如著書立說、作曲演唱、雕刻繪畫等;消費性的精神幸福如對文藝作品和表演的欣賞等。不言而喻,創造性的精神幸福遠遠高于享受性的精神幸福。
西方有一句名言:吃和睡是豬的生活。難道加上玩和樂,就是人的生活?物質幸福實際是人和動物都有的,只有精神幸福才為人所獨有。所以物質幸福是低級的基本的幸福,而精神幸福則是高級的、上乘的幸福。因此,馬克思最喜歡說的話就是:“思維的享受是最高的享受。”“即使是罪犯的思想,也比天上的奇跡更燦爛輝煌。”

 
  • 本文由 米粒在線 發表于 2013年3月14日00: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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