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2012年中央決算(百科)報告。常委會委員彭森與吳曉靈均提及,現時國有企業上繳利潤(百科)比例較低,且上繳來的利潤90%又返回到國有企業中去使用,這是不恰當的。
對于國企上繳紅利過低以及所上繳的紅利又返還國企使用的“體內循環”模式向來備受爭議。相關數據顯示,以上年實現利潤按比例征收央企紅利為主而實現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百科)收入,2008年、2009年分別為547.8億元、873.6億元,2010年約為440億元。而據財政部公布的數據,2010年國有企業累計實現利潤近2萬億元,只拿出5%左右上繳“紅利”。2012年,國有企業利潤收入2.1萬億,但上繳體現于財政收入(百科)中的僅900億元。
無論從資源來源或是國企所有者而言,都應上繳一定比例的紅利。按照通行的國際慣例,上市(百科)公司股東分紅(百科)比例為稅后可分配利潤30%到40%之間,無論什么機構擔任國有股(百科)東的代表,一般都要求將國有企業的紅利轉給財政部門,用于公共支出(百科)。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新西蘭、挪威、韓國以及瑞典等國都是如此,英國盈利較好的企業上繳盈利相當于其稅后利潤的70%-80%,而新加坡國企分紅水平高的甚至達80%-90%,一般則為1/3-2/3。而在我國,從2007年恢復 國企紅利上繳以來,一般國企上繳比例為5%,而上繳比例最高的資源性行業亦僅上繳稅后利潤的10%;即使從2011年起,將資源性企業、一般競爭性企業與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的征收比例分別提至15%、10%與5%,比例依舊很低。更耐人尋味的是,上繳的紅利絕大部分用于國有企業的再投入,而非公共品的提供等民生投入,即最后享受了上繳紅利的依然是國企本身,而作為股東的民眾卻被排除在外。
當然,我國的國情與西方發達國家有一個根本的區別。西方發達國家的國企所從事的都是不怎么賺錢(百科)的自然壟斷行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負責的是公共品的提供,在經濟中占的權重較低。而我國的國企卻是在行政法規的保護下以壟斷資源及大量資本的傾斜所發展起來的,不僅壟斷著定價權賺了大錢,而且以做大做強的名義不斷依仗自身的壟斷資源在各行業發展輔業營利,占據國民經濟的比重較高。我國的國企已偏離公共品提供者的定位,在仰仗特權發展起來后自身成為特權的代言,于是再回頭為自己的特權服務,這樣惡性循環的激勵機制必然開啟上繳紅利返還等自利模式。
每當談及國企的紅利上繳,最多被提及的觀點就是“國企利潤那么高,理應提高紅利上繳比例還利于民”。其實,這里存在著一個根本前提的錯誤,
不是說國企不應上繳高比例的紅利,而是國企利潤過高本身就是激勵機制錯位的結果。如果國企可以繼續憑借行政庇護持續壟斷本應競爭的領域,享受超額利潤,即使上繳90%的紅利也會有90%返回到國企中使用。要扭轉這一局面根本在于改變對國企的激勵機制,去除行政壟斷的特權,將屬于市場的還給市場,讓國企退守公共品提供者的本位。
錯位的不只是對國企本身,還有對國企高管的激勵機制。國企行政化色彩濃烈,高管亦如是,國企高管與官員之間的身份轉換是常態。決定他們前途的是行政因素而非市場因素,他們的本質是官員而非職業經理人,因此,國企的經營質量不被重視,與政治前途掛鉤的營業收入增長才是他們的重點,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國企在各行業極力擴張卻“不務正業”。
現時對國有企業及其高管的激勵機制均出現錯位。惟有讓國企告別行政庇護的壟斷特權,將屬于市場的競爭領域還給市場,退回公共品提供者的本位,并割斷國企高管與官員之間的互換(百科)關系,回歸職業經理人的本質,民眾與社會方有可能享受到國企帶來的真正紅利。
(完)
1F
完全符合國情,國有而非國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