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君遠律師事務所律師告訴記者:結合用戶反映的情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移動公司應向消費者履行相關告知義務,并且應保證消費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如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移動公司只在官網上的4G介紹中,通過“服務須知”的方式提到“目前4G網絡、終端和業務等方面,尚處在不斷建設、優化和完善的過程中,初期可能存在網絡覆蓋、終端與網絡適配等問題,可能給您使用4G服務帶來不便,敬請諒解?!?,因此,移動公司的行為是否存在虛假宣傳的情形有待商榷。對于合約機的問題,消費者可考慮以移動公司提供的服務已經不能達到簽訂合同目的的方式來與移動公司協商來解除合同,尋求賠償。
- 本文由 米粒在線 發表于 2014年6月15日11: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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